山西阳城农商行因占压财政资金等被罚147万元,涉及8名相关负责人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一则处罚公示,山西阳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阳城农商行”)因11项违规事实被警告并处罚款约147万元。此外,被涉及的8名相关负责人均被罚款。

(图片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官网)
具体来看,山西阳城农商行的违规行为包括,1.未按规定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2.迟报投诉数据;3.未按要求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正确分类;4.占压财政资金;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超期备案;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后超期备案;7.未按规定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8.未按规定履行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9.未按规定将收缴的假币上缴人民银行分支机构;10.未按规定收缴假币;11.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同时,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董事长赵某勤、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副行长郭某涛、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会计管理部经理梁某梅,均因未按规定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履行上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各被处罚款3万元。
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信贷管理部经理张某军、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城关支行副行长李某敏、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町店支行运营主管上官某、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町店支行客户经理李某兵、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城关支行客户经理乔某莉,均因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分别被罚款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
在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国库经收处和有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国家规定和财政资金拨款要求,及时足额办理预算资金的拨付、转付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的滞留、多拨、少拨、占压等,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以警告或者通告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西阳城农商行成立于1988年1月,注册资本为7.5亿元,时任山西阳城农商行董事长赵某勤为赵天勤,于2022年12月16卸任,由牛晋刚接任。
2024年3月27日公示,乔飞云向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出质450万股山西阳城农商行股权。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乔飞云持有山西阳城农商行的股份比例约为0.6%,认缴出资额正好为450万元。
此前在2023年3月21日,乔飞云曾向晋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阳城分公司出质450万股股权,在2024年3月27日出质状态显示为无效。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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